新型“职业农民”万刚回乡探索“稻虾共生”模式。 受访者万刚供图
在“天府之国”四川,像万刚这样带着技术和情怀俯身于田间地头的新型职业农民正逐年增多,他们将专业技能巧妙融合于脚下的土地,用创新赋能产业发展。新型职业农民的兴起,只是四川发力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工作成效的缩影,经人才和科技的“加码”,巴蜀大地沃野千里,生机勃勃。
“这些人才大多来自乡镇,对土地有着天然的亲近感。他们懂农、知农、爱农,到三农一线能沉得下去、留得下来,所学知识和技能也非常实用。”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代贤军表示,作为四川省首批新型职业农民试点3所高校之一,学院近年来开展了田园明星、农业经理人、新型职业农民、基层农技人员等相关培训,参与者2万余人次。
随着农业发展潜力不断凸显,选择农业专业的学生也越来越多。为让学生更“接地气”,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将教学内容与生产实践结合,学习任务与田间生产任务直接挂钩,课堂和田间教学时间达到1比1。该校农业教研室主任魏文武举例道,“认识病虫害的课程中,我们要求学生到田间地头找虫捉虫,通过实操识别分析病虫害。”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师生在开展教学实践。 陈航 摄在食用菌栽培学课程上亲自培育出羊肚菌后,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农业技术系学生王杰平迸发了灵感:能否将该技术运用到自家葡萄地里?“可以利用每年10月葡萄园清园后土地的空置期来种植羊肚菌,帮助家里增产增收。”在农村长大的他对土地有感情,每天与泥土打交道也让他感到“踏实”,“未来我想从事农业相关工作,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永丰村,3100亩的高标准农田在四川省率先实现水稻“耕、种、播、收”全程机械化生产。作为四川标准化程度最高的高标准农田示范样板之一,其背后离不开专业人才和创新技术的“加码”,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参与研发的多项技术也在这片农田得以运用。
据介绍,该校研究集成推广的机直播稻“齐芽全苗”技术、化肥减量技术、农药减量技术等30余项技术在眉山多个乡镇“开花结果”,累计节省成本7538.63万元(人民币,下同)、累计增收节支20531.46万元。
在代贤军看来,职业教育不仅是科技和人才重要的供给者、服务者、支撑者,其在科技的转化、应用、推广等环节发挥着独特的纽带作用,架起了基础科研到现实生产之间的桥梁。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师生在开展教学实践。 陈航 摄四川这个西部大省正以种业振兴为重点强化农业科技创新、以园区为载体推进现代农业体系建设,利用科技和人才这两把关键“钥匙”,助推农业发展开创新局面。
“农民早已不等于面朝黄土背朝天,而是一份不用背井离乡也能实现价值、创造价值的体面职业。”站在400亩的水田中,万刚对未来充满憧憬和信心,他手指前方,“以往3名工人3小时才能完成的投食工作,无人机半小时就能解决。我准备用5年时间将目前400余亩的生产面积扩大到2000亩,为家乡建设贡献更多力量。”(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